本文转自:电商头条,作者:小小风清
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借着世界贸易的壁垒,乘着国人消费升级的东风,这些年代购们可谓个个混得风生水起。
从香港到日本、韩国、美国,世界几乎每个角落都有代购的身影,代购的商品也从护肤化妆到婴幼儿用品、保健品、药品等,似乎无所不能。
然而,8月31日颁发的《电商法》明确将代购、微商纳入了监管,同时还对营业牌照和纳税问题作出了规范。
朋友圈一片惶恐,代购们纷纷表示“行业已凉”,“代购只剩3个月”。
更惊恐的是,有网友爆料:从本月9日起,杭州已经提前对代购商户进行“营业执照核实”。
这也意味着,《电商法》还未颁布,代购已经提前凉凉了?!
但事实上,这一切都是无稽之谈,《电商法》其实被误解了,真实情况不是这样的。
下面,风清将一一解读。
误解一:所有代购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这条规定被网友们误解为无论代购大小,不申请营业执照的将一律无法从事代购活动。
但事实上,这条规定不能“一刀切”,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的。
至于“零星小额交易”指多少频率,多少金额,要等细则下来才会有明确规定。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大小,代购们必定会被登记建档,统一管理!
因为,《电商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所以,网友爆料杭州提前对代购进行“营业执照核实”是无稽之谈,因为细则并未下来,政府不可能如此行事,更大的可能是对代购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统一建档管理。
一直以来,代购们都处于不被监管的状态,合法性无从考证,消费者买到假货也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今,无论大小,统一建档管理,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好事。
误解二: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针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网友误解为以后将无法代购奶粉、保健品一类事关生命健康的商品,即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类商品也必须贴有中文标签。
这其实是天大的误解。
事实上,结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知,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并不能引申解读为以后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此外,对于奶粉保健品这一类跨境商品,需进行认证并贴中文标签的规定,早在2016年就已经实施了。
对于已经开设店铺的代购来说,怎么拿到带有中文标签的商品是一大难题。
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中文标签无疑会更有保障。
虽然网友对《电商法》存在部分误解,但是,可以肯定的一个事实是,以后代购会越看越规范!
一、所有代购,无论大小,统一监管
代购的主体性质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组织,比如在淘宝上开设代购店铺,就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在朋友圈里相对封闭的私人代购属于自然人;如果是公司做代购但是通过业务人员在朋友圈发的,就属于法人性质。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代购交易额大小,只要依托微信、微博、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
二、统一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申请营业执照,不纳税,但是“零星小额”具体指多少金额,并没有解释。
或许,我们参照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这个起征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每个地区增值税起征点都不一样,以北京为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2万元。
每月2万元,对于业绩稍好的代购来说,即使只周末兼职,也能很轻松达到,这也意味着,这些成本很可能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这也是此次《电商法》出台便遭到网友吐槽的原因,但即便如此,国家依然坚持要在舆论的漩涡中对这个行业立法,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
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这个行业内部出现了问题,革除陈弊,势在必行。
总体来说,《电商法》主要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电商经营者进行管理,对于电商经营者们影响巨大。
以国法剔除电商行业的害群之马绝对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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