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的双十一如火如荼,各大电商平台纷纷祭出各自的看家本领争夺市场,就连线下商超都有些耐不住寂寞,纷纷准备上马双十一的大促。

一年一度,剁手狂欢,谁能吸引足够多的眼球,谁就赢得了第一步。

阿里、苏宁等电商玩家早已厉兵秣马,正在激烈交火。

但在昨天传出了不一样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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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江疏影工作室突发声明声讨京东。原来,京东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江疏影的肖像,为自家的活动造势,江疏影本人的合法权益被“京东”公司侵犯,要求京东公司立刻删除所有宣传渠道上含有江疏影肖像的侵权图片。

据悉,江疏影和京东方面目前并无任何合作关系,更无关于肖像权使用细则方面的合作关系。并且江疏影女士已经签约了苏宁易购,并担任了苏宁的品牌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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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京东公司在没有事前经过允许的情况,在其公司主导的宣传渠道上,利用江疏影女士的个人肖像和影响力进行宣发活动,第一,这是极端不尊重明星本人的行为,第二,这是对公民肖像权的赤裸裸践踏,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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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京东在不仅没有征得江疏影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更是用江疏影的肖像为自己的宣传盈利所服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事实!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电商平台侵犯明星肖像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明星为此维权的案件也频频见诸报端。从2014 年至今 ,全国各地法院作出的电商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多达数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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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的是,就在一年前的今天,2017年11月7日,京东侵犯另一流量天王、苏宁易购代言人杨洋的新闻就被曝出。

当时,杨洋的经纪公司公开声明,称“京东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杨洋先生肖像之图片”,“侵犯了杨洋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对杨洋先生与合作品牌的关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众所周知,无论是江疏影,还是杨洋,都是炙手可热的大明星,拥有广泛的粉丝基数,其代言费也达到了数百万元上千万元,可即便这样,一些知名企业也还是倾情合作,为的就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并接受广大粉丝的监督。      

但像京东这样的品牌却不知为何,省钱省到了明星身上,还时不时地利用大幅广告,打一打法律的擦边球,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不禁让人联想到了之前在美国闹出“性侵“丑闻的刘强东,难道“京东”真的是惯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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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很多网友评价,这招显然是在碰瓷,还是公然地碰苏宁的瓷。在刘强东性侵门悬而未决的时候,京东侵犯女明星肖像权,显示了自己的“吃相”难看。

本来,娱乐经济已经就是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产品与形象输出的重要渠道。   

但总有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在商业营销时蹭明星热度,往往能起到短平快的广告效应,在他们眼里,娱乐没有底线,明星已然是大众消费文化的一部分,他们的身上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商业价值!这就使得明星被侵权的现象屡禁不止,更严重的,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等是一个方面,电商平台未能履行监督、诚实责任是更重要的方面。   

就拿京东的虚假宣传行为来说,放肆自己的侵权行为,屡教不改,置若罔闻,就已经侵害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京东使用明星肖像,利用明星在消费者心中的口碑,为自己的品牌背书,使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结果导致公众的信任被透支,对偶像的崇拜被利用,破坏的是社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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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大企业如果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往往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     

2013年,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遗产管理委员会就起诉过日本的三家公司,指控他们未经授权就把杰克逊的姓名和肖像使用在钥匙链、马克杯和其他产品上。

这些公司运营在线网站,在网上展示杰克逊的照片,并出售贴有杰克逊肖像的价值2100日元(合21美元)的毛巾、价值525日元(合5美元)的明信片和价值10000日元(合100美元)的打火机。

而杰克逊的遗产管理委员会就在在声明中说,“迈克尔爱他的数百万日本歌迷,所有人都应购买合法可靠的商品。”最后法院判定,这三家公司需对123万美元的商品侵权行为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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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几个月前,著名主持人马东也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20万元。     

原来,2017年,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新浪微博发布微博,文字内容为:“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出炉!免年费再等你一年!同时用作配图的广告图片中擅自使用马东的肖像和姓名,通过编辑、合成的技术手段将原告肖像与其产品刻意地拼接结合,并配以文字介绍 “奇葩说著名主持人马东向你推荐浦发美运白金卡升级版!”。

最后法院判决,浦发其误导公众、造成原告代言假象的主观恶意明显,由此获得非法收益,并造成虚假代言误认,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并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在自己的新浪微博官方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马东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余元。       

再次反观当下的市场环境,京东在“双11“这个巨大利益的驱动下,罔顾国家法律规定,任然滥用名人照片或姓名做广告,难道是嫌其罚款太低了吗?

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仅仅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企业应该践行的职责。网络空间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电子映像”,在这里,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存在方式虽被数字化重构,却并非与现实生活一刀两断,更不是脱离监管的法外之地。

而当不良平台在网络营销中奉行没有边界的“拿来主义”时,就是破环了现实生活的公序良俗。

我们可以理解在经济下行的今天,一些电商平台,去蹭艺人的热点,扩大自己的销量。但是忽视法律,未经任何允许,就是赤裸裸的侵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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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侵到口红文案不尊重女性再到代言人形象盗用,京东应该给消费者一个说法,履行好自己的企业道德。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让法律成为网络营销的守门人是每个电商平台应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