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出台实施14年后,迎来了首次调整。此次修正在"三权分置"的细节上设置更为清楚,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第三方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更加清晰。

流转经营权建立登记颁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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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拟入法

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为:

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村委会、国有农场等农村集体组织)

土地承包权归属:原农户(原来的承包农户)

土地经营权归属:土地实际经营者

有不少农民朋友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外出打工,土地交给别人经营,那地的归属人是谁?收益又该归谁?这次《草案》修改,对"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予以了明确。

《草案》增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同时,《草案》明确,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者可申请登记

首先来看一个例子:小王大学毕业后,选择返乡创业,老李将土地流转给小王,小王准备利用土地种植桃树,但是果树有成长周期,投资回报需要时间,小王就有了疑虑,是否可以就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让投资更保险?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等5类行动的除外。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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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的问题也是农民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审稿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草地、林地也属于农村土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

《草案》增加规定: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明确"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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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没有参与二轮承包的怎么办?还有机会分到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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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国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也就是说,无论是由于结婚、生子、迁入等造成的人口增加,还是死亡、迁出等造成的人口减少,一般都不再进行土地调整。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的老人去世多年地还在,而新生儿却没有土地。

《草案》规定:

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