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已经有多个网贷机构良性退出指引继续出台,在平时的沟通中,也有朋友问,我们本地某P2P平台就良退了,但似乎是没有什么动静,钱还是没有拿到。也有媒体老友询问,良性清退是不是“凉”了,就这个问题,咱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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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性清退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各方有力参与 
诚然,良性清退应该是平台自身的事情,最多引入市场化主体(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但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重大的“变量”:出借人集体。 
为了更好的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权和财产权,我们认为在良性退出的初期,可以将联席会议或自律组织充当“调停人”的角色。 
以联席会议为例,本地金融办、银监局、经侦大队、治安大队等可以坐在一起(不必全部到场,起码四家里来三家),与平台实际控制人及高管进行面对面沟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债权的真实性、流动性以及时间节点。

当然,也可以下沉到各地自律组织进行协调,但力量可能会明显减弱。

如果为网贷清退专门成立一个处置小组,也许是个办法,但可能会造成人员冗余等问题。 

2、确保出借人权益是目的 
良性退出不能以牺牲出借人利益为前提,我们的终极目的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地区的良退处理中,我们发现: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CEO在押,高管部分在押,而实际控制人出来后,精力没有放在催收等方面,而是专注于其他新创业项目去了,对平台事宜不闻不问。

这种做法,出借人很难接受。

之所以能够让渡权利,让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其目的还是为了尽快解决流动性问题。 
资产就在那里,如何盘活资产? 
比较科学的办法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引入专业机构,回收资金,定时公布,同时,我们建议对于平台进行“破产处理”,在法院履行相应手续,确保平台清退工作干干净净,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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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良性清退的中止 
我们不能容许: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对于良性清退的平台,并不是给一个金钟罩,免死金牌。 
对于某些良性清退中,查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出借人资金的行为,还是要给予适当的法律评价,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不能因为在搞清退,就对平台行为全部放任,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目的是偿还出借人资金,一旦在承诺时间内,资金回转无望,该抓人抓人,该判刑判刑。 

我们建议,放置一个“良退中止”按钮,给出借人。

一旦出借人组织发现,平台负责人(或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等)造成了债权灭失,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通过投票系统,要求更换负责人或中介机构,如果不能停止损害,则可以直接中止良性清退,选择刑事立案或民事起诉。 

4、写在最后.... 
良性退出,到底能不能“良”,不取决于咱们怎么喊,取决于具体怎么做。形式主义没有意义,必须真抓实干,就是要各方通力合作。不能再懒惰了,出借人的情绪随时在积聚,年底得把稳定工作做好。 
同时,良性清退也不是“免死金牌”,成为良退的试点,就要如履薄冰,而不是拿着良退当幌子,忽悠出借人。“纸总是包不住火”,总会有被揭穿的时候。平平安安地离开牌桌,也是善莫大焉。 
最后提醒一句,谁都不能以伤害出借人的利益为前提进行良退,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我们呼吁良性退出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