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力不应该过早地以反垄断名义介入到市场行为当中,应当“包容审慎”地观察

最近关于拆分互联网巨头的讨论甚嚣尘上。这源于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的一段表述,这位“万维网之父”认为,Facebook和谷歌(Google)等硅谷科技巨头公司影响力越来越显著,除非竞争对手或公众喜好的变化削弱他们的力量,这些公司可能需要被拆分。

蒂姆·伯纳斯-李的言论,不仅激起美国互联网巨头公司拆分的讨论,也令国内拆分互联网巨头公司的声音再起。在中国,去类比美国的Facebook和谷歌的话,那估计就是读者耳熟能详的“BAT”了,即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

蒂姆·伯纳斯-李作出上述表述时包含这些关键词:影响力、竞争、公众喜好、削弱,最后是拆分。这段话的基本逻辑是,如果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影响力符合一定条件,构成平台垄断,就需要被拆分;不被拆分的前提是,存在同类竞争,虽然竞争对手不能在一时间与之抗衡,但随着公众喜好即流量的变化,这种抗衡的强度会逐渐增加,进而具有市场支配性的主体影响力被削弱。

伯蒂姆·纳斯-李应该是基于长期的市场观察得出的拆分理论,但是由谁拆分,如何拆分,他并没有进一步的阐述。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理论和案例支持,依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比较危险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即使要拆分,也更应该依靠市场规则本身,而不是行政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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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分与否不应以数据与规模判定】

一般而言,对因为规模而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巨头而言,很容易被扣上垄断的帽子。一旦被扣上这样的帽子,更多人会联想到垄断之危害。

通俗地讲,垄断所带来的危害无比巨大。首先,它容易滋生腐败,这在某种意义上更强烈地指向行政垄断。但除了行政垄断,在市场中,也并不排除一些企业主体与监管部门通过私下交易进行寻租的可能。如若寻租,贿赂手段则几乎是一个必选项。他们借助寻租心理,让监管者通过行政强权,以各种堂而皇之的名义阻断新加入的同业竞争者,进而攫取垄断利益。这不仅仅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更是对法治的践踏和对社会发展的梗阻。

其次,垄断会压制创新。互联网产业最大的魅力就在于创新,不管是底层技术上的创新还是形态上的创新。在失去竞争的环境下,他们不但怠于自我的变革和突破,对于同业的创新,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予以打压。这必然会导致该行业的停滞不前。

最后,垄断会对市场配置效率的破坏。反垄断的最底层依据是通过有效竞争来保持市场活动的效率。比如在网约车市场,一旦形成一家独大的支配地位,其局面必然是屈服于资本压力,对乘客和司机利益无情压榨和收割。

不管是美国的Facebook、谷歌还是中国的BAT,都属于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如果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造成了上述垄断问题的发生,此时拆分似乎成了一个可行的选择。但实际上,西方国家极少有通过拆分来解决垄断问题,即使影响深远的微软案,最终也还是没有选择拆分。

问题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忽视互联网企业经营中最大的特征之一: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通俗地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正相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存在本身就是为了集中获取更多双边用户的数据,形成自己的大数据资产。这一资产本身对于交易的价值就在于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损失。

互联网平台存在的意义就是获取信息、沟通的成本被极大降低。平台越是集中,“大数据”规模越是庞大,计算能力越是强化,信息和沟通成本才越低,市场内平台下的每一个具体需求才越清晰。“住在哪里?”、“周围可以吃什么?、“哪里拥堵?”等等这些问题,只有集中的平台下的大数据计算,才可以给予回答。

假设,整个市场上有一百个与平台交易内容相关的数据。这一百个数据被分配到十个平台上的话,交易效率与集中到一个平台上相比,其结果不言自明。也就是说,如果仅仅以一个平台的数据和市场规模去判断这个平台是否应当强制拆分的话,显然违背了互联网平台自身的规律。这恐怕不是平台发展的初衷,更不是平台未来发展路径。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规则”】

当前很多支持拆分的人士,往往只看到了集中度和市场占有率过高的平台负面效应,即限制创新、抑制竞争、收割垄断利益,并没用从平台经济本身的规律看问题。很多监管者也一样,只一味评估垄断负面因素,无法厘定平台本身的发展边界。这无疑就形成了监管策略和社会舆论上的极大误区。

平台集纳的是一个双边市场,都会有买方和卖方。滴滴再强,阿里巴巴再大,他们敢轻易收割交易各方吗?如果滴滴肆无忌惮地收割用户,在其背后不仅有首汽约车、神州约车,更有虎视眈眈的美团;至于阿里巴巴,今天也许还是第一,“双十一”的交易数据还是那么亮眼,但明天呢?京东在看着,拼多多在看着。

蒂姆·伯纳斯-李上述那段话的关键词中,即有“公众喜好和削弱”两个词。

双边市场中任何一方不再喜爱这个平台,势必会快速削弱另外一个平台。互联网企业成为巨头是迅速的,但成为历史也是一瞬间的事情,比如MSN、Yahoo!、易趣、人人……尤其是eBay,这个曾是中国最大的C2C平台,只因为一个重大错误——收费——便将用户拱手送给了淘宝。最终eBay退出中国。

在社交领域称强的腾讯,不断在迭代自己的即时通讯产品,QQ、微信。但现在呢?他们绝对安全吗?他们在过着诺贝尔奖获得者约翰希克斯(Hicks,John Richard)所说的“安静的生活”吗?据笔者了解,腾讯上到马化腾、张小龙,下到每一个员工,都被现实灌输了“随时可能会被取代”的战战兢兢的想法。在当年的“3Q大战”时,也许一不小心,用户便挪到了另外一个产品上。即便是现在,微信也处于被围攻的状态下。

阿里巴巴新任CEO张勇在展望未来十年时就表示,互联网未来一定发生变化。例如,现在互联网涌现了不少网红店铺、直播的店铺,是靠自己的表演卖货。“今天已经进入后移动时代,如果畅想未来,下一代互联网是什么?将孕育怎样的商业模式和用户体验,是我们所思考的。”

百度的搜索业务,更是岌岌可危。内有搜狗和360,外有谷歌卷土重来的危机。

一切说变就变,不用行政权力强势介入,市场会给任何掉以轻心胆敢过“安静生活”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脸色看。

【慎用行政强力拆分平台型企业】

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过短短二十年发展,已经诞生BAT 等一批企业,可以说是能够塑造未来的世界级领先互联网企业。同时,革命性的创新在众多细分领域都开花结果,比如 O20 领域的新美大、资讯领域的今日头条、网约车领域的滴滴和共享单车领域的摩拜。因此,“大树底下不长草”的言论与事实并不相符。实际上,BAT 通过引领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变革与创新,以及广泛发展与行业合作伙伴的合作共赢,促进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整体繁荣和创新不断,形成了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的“产业森林”。

从这个角度而言,行政强力的确不应该过早地以反垄断名义介入到市场行为当中,应当“包容审慎”地观察。

比如在数字音乐领域,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了包含腾讯、网易云、阿里巴巴、百度太合等在内的主要数字音乐服务商,要求他们全面达成音乐授权,相互转授权99%,保留1%独家版权作为差异化竞争,进一步从政策上保障了转授权的顺畅,并认可了正版化内容可以进行差异化竞争。

现在有观点认为,1%的独家版权涉嫌垄断,因为这里面集中了最受关注的头部作品。但是试想,如果没有了这1%,还会竞争吗?要么集中为一个平台,要么就会重蹈版权泛滥的时代之辙。在笔者看来,这两种结果,谁都不愿意看到。

蒂姆·伯纳斯-李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也承认,巨头公司应该保持警惕。他称,技术和用户喜好的创新速度,最终可能会导致一些大型科技公司缩小规模。“在主动拆分他们之前,我们应该弄清楚,他们是否被较小的对手颠覆淡出市场,是否因为市场转变或消费者兴趣的转移而淡出市场。”

总而言之,互联网平台型巨头公司如果需要拆分,应该是依据市场规则去拆分,而不应该靠行政强力去拆分。